公告114學年度「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」申請事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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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:
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本校學士班僑生(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者,準用之)且家境清寒者,得申請本助學金。但就讀2年級以上者,應符合下列資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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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為研究生、延長修業期間學生或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、減免或助學金者,不得申請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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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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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及格,操行平均成績達A以上。如前一學年因故未在學者,應以最近一學年之學業及操行平均成績認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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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期間:自114年8月18日(星期一)起至9月5日(星期五)下午5時止,逾期恕不受理。
- 申請方式:採線上申請,請完成下列(一)及(二)程序。
- 先至myNTU「學生財務支援服務系統」申請,取得「待交文件列表」並簽名。
- 將以下應備文件(1-8項)依序排列,合併為單一PDF檔案,檔名命名為「學號_姓名」,上傳至線上表單https://forms.gle/VPjLiA6ZaNx9y7Sk6。表單經送出後即無法修改,請確認申請資料正確性再上傳。
- 待交文件列表。
-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暨審核標準表(含證件黏貼單及審核標準表要求之佐證文件)。
- 當年度經僑務委員會認可單位所開立之「清寒證明文件」或其他佐證文件:文件如非中文或英文版者,應譯為中文或英文。若家長在臺設有戶籍,請另檢附前一年度全戶所得清單或免稅文件。
- 學生證正反面電子檔及在學證明:「在學證明」可至「學生學習歷程檔 e-Portfolio (ePo)」下載,網址https://eportfolio.ntu.edu.tw/ ,新生可下載時間為9月1日後。無在學證明者,請持學生證正本及影本至註冊組加蓋114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。
-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通知書或海外高中推薦入學(單獨招生)錄取通知書。
- 如為2年級以上者,應檢附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之「正式成績單」,請向註冊組申請或使用校內自動繳費機申請。恕不接受「成績通知單」或myNTU成績查詢畫面。
- 如為2年級以上者,應檢附「操行成績證明書」,請至myNTU「學生獎懲證明書列印系統」下載。
- 轉學僑生應另行檢具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(修)業證明書,以及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申請標準之成績證明。
有關希望助學金僑生補助內容,詳見生活輔導組網頁:https://advisory.ntu.edu.tw/CMS/ScholarshipDetail?id=7750。